二、RCJE 支會及下屬他會之情形
RCJE支會及下屬他會之募款及財務運作,需完全符合下列三種條件:
1、RCJE支會及下屬他會之成立,應呈報組織章程、組織目的及人員職務表(至少需含財務長一名),予 RCJE常務理事會 審議通過,並公告RCJE網站,各該會始得以包含RCJE之名義對外募款。
2、RCJE支會及下屬他會之財務長,應每月向RCJE之財務長,提供會計式財務報表,並參與RCJE常務理事會報告。
3、RCJE支會及下屬他會之財務,其 定規費用 應由 各該會之理事委員會 審議通過,各該會即可決行。各該會之 非定規費用,非報請RCJE常務理事委員會審議通過經RCJE主席簽署,不得決行。違者,即視情節或予出會處分。
三、專案負責人及會員
各專案負責人,應依專案需求,提供報價、經費估算,可放寬在市價10%誤差內認列為合理範圍,經各該理事委員會通過,各該會財務長,即可以定規方式撥付該專案費用。專案負責人未經此程序而發生之費用,即未如一般公司及社團法人之報價 請款程序者,應無給付之理由。
RCJE任何會員,不得在 帝國重建政府公告或RCJE公告之外、總會理事委員會的決議之外或各該會理事委員會的決議之外,私下以國家政府工作或RCJE事務對任何人要求勸募或要求報酬。違者,即公告並出會處分,並追訴妨礙日內瓦公約事務之責任及不當得利。
四、請款與撥款
費用,其屬於各該會之定規費用之固定成本,由各該會之財務長依時撥款並記錄。
費用,其屬於各該會之定規費用之階段專案,由各該會之財務長依階段審核、簽發撥款並記錄。
費用,其屬於各該會之非定規費用,需RCJE主席簽核,主席並需會知請求非定規費用之各該會之財務長,各該會之財務長即予撥款、知會各該會之理事會、並記錄之。唯若該項簽核未獲各該會理事會通過,申請者應如本辦法一之非定規費用繳回該款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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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例:
設有RCJE支會,其會長屬意租借某辦公室,但被該會理事會否決。
其會長力排眾議,仍堅持租用,則該項租屋費用,不應由該RCJE支會或RCJE總會負擔,該會長亦不得以RCJE名義募款,以籌足該租屋費用。
(違反本辦法一之定規費用給付)
設有RCJE支會,籌組其他脫離RCJE運動目的之會社,其借用RCJE名義募款者行動者。將予出會處分,並追訴妨礙日內瓦公約事務之責任及不當得利。
(違反本辦法二之1、三之會員責任)
設有RCJE支會,進行專案活動,該專案負責人未經報價、簽核,即自行發包製作該專案活動所需之物品,則該項費用應由該專案負責人自行承擔。
(違反本辦法三之專案負責人及本辦法四之請款程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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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辦法所規定,皆國際社會基礎商務法律之常識,唯不可思議的發生在某些支會,古諺云「人の振り見て 我が振り直せ」,茲明定本辦法以昭本會會員應有之信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