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, 18 3月 2017 00:38

RCJE金流控管辦法

RCJE金流控管辦法 (平成29年3月18日)

一、RCJE總會之情形

控管主持人:RCJE財務長,

財務長 需提供專門帳號,供匯款使用。

財務長 需製作會計報表。於每月例會,向常務理事委員會,簡報財務情形。

財務長 需依下述定規費用、非定規費用,即時撥予資金,以利企畫及事務推動。


定規費用:
經 常務理事委員會 審議通過之 人員薪資、辦公室租金、月例水電文具雜支、管理費、專案 等費用。

非定規費用:非上述定規費用,經主席同意得特別簽署,此雖尚未提請常務理事委員會審議之費用,財務長應即撥予並會知常務理事委員會,主席並應於款項撥予後2週內,向常務理事委員會報告,若常務理事委員會不同意此項撥款,當事人應自付該款項,並繳回該筆款項。


二、RCJE 支會及下屬他會之情形

RCJE支會及下屬他會之募款及財務運作,需完全符合下列三種條件:

1、RCJE支會及下屬他會之成立,應呈報組織章程、組織目的及人員職務表(至少需含財務長一名),予 RCJE常務理事會 審議通過,並公告RCJE網站,各該會始得以包含RCJE之名義對外募款。

2、RCJE支會及下屬他會之財務長,應每月向RCJE之財務長,提供會計式財務報表,並參與RCJE常務理事會報告。

3、RCJE支會及下屬他會之財務,其 定規費用 應由 各該會之理事委員會 審議通過,各該會即可決行。各該會之 非定規費用,非報請RCJE常務理事委員會審議通過經RCJE主席簽署,不得決行。違者,即視情節或予出會處分

三、專案負責人及會員

各專案負責人,應依專案需求,提供報價、經費估算,可放寬在市價10%誤差內認列為合理範圍,經各該理事委員會通過,各該會財務長,即可以定規方式撥付該專案費用。專案負責人未經此程序而發生之費用,即未如一般公司及社團法人之報價 請款程序者,應無給付之理由。

RCJE任何會員,不得在 帝國重建政府公告或RCJE公告之外、總會理事委員會的決議之外或各該會理事委員會的決議之外,私下以國家政府工作或RCJE事務對任何人要求勸募或要求報酬。違者,即公告並出會處分,並追訴妨礙日內瓦公約事務之責任及不當得利。

四、請款與撥款

費用,其屬於各該會之定規費用之固定成本,由各該會之財務長依時撥款並記錄。

費用,其屬於各該會之定規費用之階段專案,由各該會之財務長依階段審核、簽發撥款並記錄。

費用,其屬於各該會之非定規費用,需RCJE主席簽核,主席並需會知請求非定規費用之各該會之財務長,各該會之財務長即予撥款、知會各該會之理事會、並記錄之。唯若該項簽核未獲各該會理事會通過,申請者應如本辦法一之非定規費用繳回該款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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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例:

設有RCJE支會,其會長屬意租借某辦公室,但被該會理事會否決。

其會長力排眾議,仍堅持租用,則該項租屋費用,不應由該RCJE支會或RCJE總會負擔,該會長亦不得以RCJE名義募款,以籌足該租屋費用。

(違反本辦法一之定規費用給付)

設有RCJE支會,籌組其他脫離RCJE運動目的之會社,其借用RCJE名義募款者行動者。將予出會處分,並追訴妨礙日內瓦公約事務之責任及不當得利。

(違反本辦法二之1、三之會員責任)

設有RCJE支會,進行專案活動,該專案負責人未經報價、簽核,即自行發包製作該專案活動所需之物品,則該項費用應由該專案負責人自行承擔。

(違反本辦法三之專案負責人及本辦法四之請款程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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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辦法所規定,皆國際社會基礎商務法律之常識,唯不可思議的發生在某些支會,古諺云「人の振り見て 我が振り直せ」,茲明定本辦法以昭本會會員應有之信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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