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50年蔣介石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的 [蔣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]對[殖民地中國]的人民領土沒有任何債務 權利 義務 的延續性( 因中華民國沒有形成主權,所以只論其政府的責任延續,不論主權繼承。)。
不只中華民國的總統不來台灣,其最高的憲政機關國民大會及代表,立法院及代表,根本就沒有來台灣。所有的,只是蔣介石的軍事部隊,打著重建中華民國的旗號,虛設享有厚利只負責鼓掌通過的中國國籍的難民代表官員,找幾個中國籍的難民稱為外省人,由他們擔任中國各省的國大代表、就這樣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重建起中華民國。
1949年底中華民國政府正式被消滅,它在大清帝國的[殖民地中國]建國運動中,沒有形成主權,而因[殖民地中國]的內戰告終。中華民國,也沒有繼承到大清帝國的主權(主權繼承,不是武力殺戳來的,主權轉移一定有法律形式,而中華民國缺少主權繼承的法律文件)。
1945年9月2日,美國以麥克阿瑟為盟軍統帥發布第一號命令,派遣蔣介石到大日本帝國台灣接受日本帝國軍隊的投降,在聯合國憲章生效的次日,1945年10月25日,接受軍事投降。
這個第一號命令連佔領都不願寫的很清楚,它寫接受軍事投降,只在後段提到佔領,佔領有佔領責任,在海牙公約就寫得很清楚。
蔣介石之所以在大日本帝國台灣,唯一的理由,是美國為盟軍統帥派遣的侵略軍。
如果按照美國佔領琉球的模式,美軍在琉球的軍事管理組織,在軍事戒嚴稱為「美國琉球軍政府」,解嚴為「美國琉球民政府」。其實琉球模式是違反海牙公約、日內瓦公約的行為。後來,美國佔領伊拉克,就沒在設美國伊拉克軍政府,美國伊拉克民政府了。(那你說大日本琉球模式,依照日內瓦公約的規定,現在還適用在大日本台灣嗎?)
依照當時的琉球佔領模式,那蔣介石集團在台灣的國際法律上的名稱,應該是「美遣蔣介石台灣軍政府」解嚴後應為「美遣蔣介石台灣民政府」,這也難怪當時的「桃園國際機場」叫做「蔣介石機場」。蔣介石把「美遣蔣介石台灣軍政府」理解為「中國台灣軍政府」,又把中國台灣軍政府的【軍】字,改為「中國台灣【省】政府」。這也是不能廢省的原因,[蔣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]的總統李登輝,要廢台灣省,到現在還不能廢的原因,很可能它是記載著美國軍事派遣單位「中國台灣軍政府」。
這個「中國台灣省政府」,是美國同意蔣介石偽裝出來的,然後現在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拿來用,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,「中國台灣省」。
這個省政府也從此改寫 [蔣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] 的政府名稱規則。
在國際法上,一個國家只會有一個政府,或者一個主權代表一個政府。
如美國她是合眾國,由許多個別主權的國家組成的聯眾國家。美國的每個州都有主權,有主權就有政府,於是每州有州政府。然後在州之上,有一個聯邦政府,代表了美利堅合眾國。
台灣有省政府(美遣蔣介石台灣軍政府),1950蔣介石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重建流亡的中華民國,就有了 [蔣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] 政府。
為了避免被懂國際法的人士發現【雙政府】的奇特存在。而揭穿其佔領侵略的本質。
於是蔣介石就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各地搞出了台北市政府、台中市政府、台南市政府、高雄市政府…,大違國際法常識。
台灣是有許多國嗎?台北國、台中國、台南國、高雄國、…?
這是為了讓人搞不懂台灣的國際法地位,就算你去國際跟人說,也真的讓人搞不懂啊,怎麼會一個島上那麼多政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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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
法理上在1949年底中華民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,那 [蔣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]在1971年前仍在聯合國是怎麼回事?蔣介石集團怎麼還能跟美國簽國際協定?
答:
當時聯合國還沒有「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」,也沒有「國際組織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」,當然也沒有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。
美國是一個國家,在當時的國際法背景下,她承認 [蔣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]的政府,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。
就像你是一個人,你可以認為你的狗是一個人,牠被趕出某個場地,而你認為你的狗才是該場地的地主,除非該場地出現了一個人,可以證明那場地是那人的。
在以前,「認為」是你的個人自由,沒有責任。
但現在國際法提到「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」,你「認為」你的狗是一個人,而這個「認為」造成了別人的損失,你就有責任。
在當時,「承認」沒有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。
美國借用(承認) [蔣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]政府為中國合法代表,為她自己謀取了龐大不可計數的非法財富與利益。
美國佔領大日本帝國台灣,不用負佔領責任,還可以要求跟被佔領國買軍火,徵兵徵稅破壞文明文化資產,…;
甚至,軍事還可以建立管轄權?這是最離譜的,完全背離文明人類的法律,嚴重傷害世界人權宣言、踐踏1949的日內瓦公約!